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商事登记、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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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经济法、财政法)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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