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

引用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担保物权、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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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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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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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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