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营业转让——兼析《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
<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所述"取得资产",应当理解为营业转让,而非一般的财产买卖.因为,只有构成营业转让的资产买卖行为,才能导致类似于合并和股权收购的经济效果(即营业合并),也才有必要对之实施反垄断规制.
取得资产、营业转让、经营性资产
2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
取得资产、营业转让、经营性资产
2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