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营业转让——兼析《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

引用
<反垄断法>第20条第2项所述"取得资产",应当理解为营业转让,而非一般的财产买卖.因为,只有构成营业转让的资产买卖行为,才能导致类似于合并和股权收购的经济效果(即营业合并),也才有必要对之实施反垄断规制.

取得资产、营业转让、经营性资产

2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2

2008,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