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实体法与程序法作为矛盾的对立双方相互依赖、互为前提.没有实体法就没有程序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经济法是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家广泛调节社会经济的需要而逐渐形成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程序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主线.公益诉讼是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由于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所以,公益诉讼作为经济法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有效地维护了经济法的切实实施,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经济法、公益诉讼、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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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公益诉讼法律制度》05BFX0045的阶段性成果,也是作者博士论文《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的一部分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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