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29/j.cnki.1673-2928.2023.05.007
个人数据携带权本土化研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为中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引入了个人数据携带权,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第四十五条确立的这一新兴权利与欧盟模式中的个人数据携带权存在诸多不同,即我国个人数据携带权包括接收权、传输权和请求提供直接转移途径的权利,权利主体限定为数据主体本人,义务主体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个人数据携带权义务主体范围广.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个人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权利的条件,因此应立足国内,借鉴欧盟个人数据携带权实践模式,通过政府主导、行业主导的模式推进个人数据携带权精细且有限度的本土化构建.
数据携带权、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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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3-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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