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2928.2007.03.003

行政诉讼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

引用
按照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实施的大多数公务行为均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所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加大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行政诉讼、内部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D925.3(中国法律)

201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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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报

1673-2928

41-1375/Z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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