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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引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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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F32

201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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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1002-3631

11-24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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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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