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858/j.issn.1674-0092.2023.01.023
风险社会理论下对我国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新界定
洗钱罪的出现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风险社会容易导致刑法发动时点前置,有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缺陷,故对洗钱罪的保护法益需要进行审慎认定.中国大陆、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认定各不相同,有单一客体、复合客体、不确定客体等学说.我国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不适宜成为适格的保护法益.从我国洗钱罪条文出发,应当适用单一性的保护法益理论,将其认定为国家司法权,使洗钱罪与同类罪名体系一致,有助于加强人权法制保障.
风险社会、洗钱罪、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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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2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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