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858/j.issn.1674-0092.2020.01.018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问题,是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认定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债权人必须先就新债清偿合同中约定的新债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有当事人在新债清偿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确定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方可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其承担旧债务的内容.而债务人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可以任一选择履行.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债之更改、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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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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