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14.02.007
非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以涉嫌贪污贿赂的逃匿者为例
涉嫌贪污贿赂的被追诉人逃匿时,可以对其适用没收程序。但在启动方面,存在逃匿时间限制,并且需要依附检察机关申请。在审理方式上,在质证和公开审理方面存在公正性质疑。对于归案的逃匿者,需要分情况进行繁简程度不一的程序衔接。为加大反腐力度,可以取消逃匿时间限制,在此基础上改革程序衔接;设立推定制度以顺应缺席审的庭审方式;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是否启动没收程序、是否公开审理进行程序异议。
非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贪污贿赂犯罪、权利救济
D925.2(中国法律)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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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