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10.03.008
试论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之承担——兼评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之第三部分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部分,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股东、发起人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0-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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