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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021.2008.02.00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的不足及其完善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前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得到了扩大,实践中许多模糊不清的劳动争议有了明确的法定的救济渠道,但是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性,该法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仍显不足,应予以完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人民共和国、处理条例、救济渠道、处理机构、国务院、复杂性、问题、实践、模糊、颁布、案件

F24;F20

2008-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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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8-6021

34-1171/G4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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