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08.01.001
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
伴随着债权责任的财产化和财产责任的限定性,罗马法在债权效力上突破了相对性.裁判官根据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在界定对债权人欺诈之内涵的同时,以告示的形式赋予债权人对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并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主体可能滥用特有产制度,创设了诉讼转化机制,追究连带责任来加重滥用者的责任.
债权责任的财产化、对债权人的欺诈、特有产、诉讼转化
D923.3(中国法律)
2008-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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