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07.02.006
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比较分析
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将其界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我国大陆公司法对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的表述与英国、美国及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表述基本一致,但由于公司法治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董事会秘书的实际法律地位不尽相同.我国应该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形式从董事会秘书的任免、职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的实质内涵,特别是厘清董事会秘书与公司其他治理机关的关系,使移植后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更好地与我国公司其它治理制度融合,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治理结构
D923.99(中国法律)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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