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04.03.007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历史演变、结构、局限性、构成、性质、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D923.49(中国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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