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21.2004.02.0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修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内容,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但是该项之规定也并非是十全十美,无可挑剔的,也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加以修改与完善.本文即对于该项规定之修改作一阐述.
疑罪从无、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
D925.3(中国法律)
200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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