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142.2011.04.011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存在诸多有待商榷之处:将实体、程序问题合二为一的混杂解释不但无法保持法律的“纯洁”还造成了越权解释;财产执行中止、终结标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统一、对物质损失限制解释的无理性在给理论带来困惑的同时造成了司法实践的不公,无法全面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对相应法条作出适当的删除或修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量刑情节、物质损失、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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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91.31(交通工程与公路运输技术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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