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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142.2007.04.021

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我国现行的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具有很多弊端,它不仅影响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还增大了司法监督的成本,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不具有科学性,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需要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进行反思和重构.重构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二是改由法院的立案庭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赋予对裁定的上诉权.

仲裁、不予执行、弊端、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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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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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4142

51-153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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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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