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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142.2006.04.016

物权法草案的中国化分析——论不动产登记部门难以统一的社会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引用
根据物权法理论和国际通行做法,不动产登记应当以土地权利的登记为中心,由统一的机关进行.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却被分散在各个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未对这种罕见的"分头登记"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对策.<物权法(草案)>为什么要回避如此重要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不动产登记领域内的部门利益已经根深蒂固,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国家的立法权.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动产的"分头登记"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不动产登记、多头登记、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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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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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4142

51-153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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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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