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142.2004.03.013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多元性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呈现多元化特点,特别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常出现冲突,我们可以在遵循利于民族团结、合宪合法、促进"法治"、慎重稳进四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中介作用,变通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按《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变民族习惯法为自治条例形式的地方性法规,大规模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等措施实现对二者的协调.
民族习惯法、国家统一法、协调、遵循原则、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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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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