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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324/j.issn. 1674-5221.2022.1.027

收付款主体变化下进项税抵扣风险分析与防范

引用
按照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流一致”原则。而企业在现实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如:购买货物及服务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支付销售方款项,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委托购买方将款项支付到第三方的情形。在不满足“三流”一致原则的情况,企业是否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存在一定风险。本文针对委托收、付款下“三流不一致”时的增值税抵扣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以避免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委托收付款、进项税抵扣、税务风险

2022-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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