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79/j.issn.1004-0927.2021.07.212
浅析地方行政立法不作为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但是实践中行政主体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范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有些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提起了人民法院是不是也不会受理.没有规定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没有救济的办法了吗?2003年我国第一起关于地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案件在南京起诉,引发了关于地方立法不作为是否可诉的讨论热潮,直至今天关于地方行政立法是否可诉都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笔者想就地方行政立法不作为具有可诉性进行讨论.
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不作为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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