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过去,在租赁合同中经常涉及的是两类公证事项,一是租赁合同公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另外就是在出现租赁合同纠纷时,在承租人拒不腾退租赁物或承租人不知所踪时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出租人而向公证机构申办的对出租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其目的是为了尽快将出租房再次租赁出去,而对于承租人欠交的租金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虽然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属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但是,因为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往往可能在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时因租赁合同的双务性质使公证机关无法出具执行证书,正因如此,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直没有开展起来.租赁合同公证也因效果不明显没有发展起来,在租赁合同出现纠纷后,有很多出租人希望通过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在腾空租赁房屋后再次出租这样的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是因为租赁合同本身没有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没有证据获知承租方在签订合同之初,是否确有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自愿接受出租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如果公证机构接受出租方的申请,对出租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往往极易发生新的纠纷诉讼.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十七条的规定,目前,公证机构对于原租赁合同没有办理公证,承租人单方面申请对出租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保全证据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
2021-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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